一、采购预算编制
1.政府采购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政府采购预算是部门预算的组成部分,应与部门预算同步编制、同步申报。相关单位应在对上年度政府采购执行情况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根据本年度单位采购需求,科学合理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2.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坚持自下而上的程序,从基层单位编起,逐级审核汇总,报财政部门审核。财政部门重点审查采购项目资金来源、采购品目、采购数量、资产配置标准以及中小企业、监狱企业预算预留等,经汇总平衡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形成本年度本级政府采购预算,由财政部门在批复部门预算时一并批复至各部门。
3.政府采购预算应涵盖部门所有购买性支出项目,包括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各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应当纳入政府采购预算编报范围。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适用《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依法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4.编报内容包括:采购单位、支出功能分类科目、支出经济分类科目、支出项目名称、采购品目、采购数量、单价、金额、是否标准类资产、是否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资金来源等。